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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入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研究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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